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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市監處罰〔2024〕00001號
當事人:李沙沙
住址:蘇州市吳中區**************
現有居住地:蘇州市吳中區********
身份證號碼:340***************
聯系電話:***********
溧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我局郵寄送達了1份《案件移送函》及相關的刑事判決書1份,移送函顯示當事人李沙沙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違法行為發生地在我局轄區,故將該違法線索移送我局處理。鑒于當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決定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立案后,我局依法詢問了當事人,調取了相關證據。
經查:2019年7月左右,當事人在網上找到一個不知名的商家購買了無任何生產信息的減肥藥,并購買了與魔之豺植物壓片糖果的外包裝相似的包裝(包裝圖片為深綠色,背面無生產廠家等信息,標有"禁止在淘寶阿里巴巴上銷售)進行封裝。之后,當事人在明知自己封裝的減肥產品可能含有危害人體健康成分的情況下,將當事人封裝的減肥產品與正規的魔之豺植物壓片糖果以1:1的比例混合后一起售賣給了任敏和殷瑩。共計銷售金額70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到“魔之豺”減肥產品,均檢測出鹽酸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13日,經開庭審理,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當事人等五名被告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2020)蘇0481刑初831號刑事判決,判決當事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時,租住地為蘇州市吳中區東山鎮高田村,發貨地在吳中區東山鎮銀杏路。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居住地蘇州市吳中區東山鎮高田村進行檢查,未發現該居住地有判決書所涉產品“魔之豺”減肥產品。
調查認定的事實:
當事人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溧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我局送達的《案件移送函》(溧市監案移[2022]198號)復印件1份、(2020)蘇0481刑初831號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證明案件來源,以及當事人犯罪原因、性質、涉案金額、被判處刑罰種類、判決日期等事實;
2.當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3.我局所作現場檢查筆錄1份、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現居住地無涉案產品等事實;
4.我局對當事人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過程、違法行為地等事實。
本案調查終結后,本局于2023年11月1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擬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吳市監罰告〔2023〕00909號),當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案件性質:
當事人銷售的“魔之豺”減肥產品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鹽酸西布曲明”成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了有期徒刑之刑罰,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建議依法對當事人予以限制從業資格的行政處罰。《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但《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日對當事人犯罪事實作出依法判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法律依據。
處理意見及依據:
當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當事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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