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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
聯系電話: 0512-66506059(吳中經開區企業一站式服務中心環評窗口)
通訊地址: 中國·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明溪路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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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單位: 蘇州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公開
項目名稱:蘇州太湖新城吳中管理委員會吳中經開區吳中太湖新城數字經濟創新港基礎設施二期建設項目(開甫路(華師大附中—箭浮山路)工程)
決定文號:吳開管委審環建〔2025〕47號
發文時間:2025年7月21日
批文內容如下:
根據我國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你公司報送的《蘇州太湖新城吳中管理委員會吳中經開區吳中太湖新城數字經濟創新港基礎設施二期建設項目(開甫路(華師大附中—箭浮山路)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噪聲專項評價(項目編號:5507km,以下簡稱報告表)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建設地點位于蘇州市吳中區太湖新城內,西起華中師范大學蘇州實驗中學東門,東至箭浮山路。項目全長(含橋梁1座)391米,道路紅線寬度24米,與道路同步實施橋梁工程、交通工程、路燈工程、綠化工程及雨污水管線工程等。
二、根據你公司委托蘇州市環科環保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編制人員:鄭家傳,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號:2014035320350000003512320054,信用編號:BH005912)編制的《報告表》結論,該項目的實施將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該項目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可得到緩解和控制。我單位原則同意《報告表》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三、該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在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中,須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施工期環境保護手冊,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及環境監理,做到文明施工、規范施工。嚴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裝卸、運輸、堆放、拌和等過程中的揚塵和廢氣污染,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瀝青、揚塵等排放滿足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和《蘇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2. 本項目施工期間產生的各類生產廢水經處理后回用,禁止排入周邊水體,保障水環境質量不降低。
3. 選用低噪聲施工機械和工藝,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施工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同時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禁止夜間施工作業,如連續作業須申請夜間施工許可,不得影響沿線住宅區等敏感點居民的正常生活。
4.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工業固體廢物的分類收集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實現固體廢物“零排放”。廢油泥必須委托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暫存場所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規定要求。
5. 合理制定本工程的取棄土方案和施工建筑垃圾消納場地設置方案,方案中應落實生態修復措施,減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施工結束后立即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加強建筑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處理處置,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6. 按照報告表的要求做好路面徑流收集和污染防治工作,規范設置雨水口和雨水管。
7. 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保證道路的良好路況,從源頭降低車輛噪聲輻射值。加強交通管理,相應路段設置禁鳴標志、減速帶、限速標志等措施,以減少交通噪聲擾民問題。加強道路沿線的聲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按照《報告表》要求實行環境噪聲監測制度,交通量增大引起的聲環境污染,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減緩措施。若監測結果超過《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相應功能區標準,應進一步完善防治措施。道路沿線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相應標準。
8. 制定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事故防范措施。
9. 建設單位應按《報告表》提出的要求對施工期和運營期執行環境監測制度,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監測工作,監測結果及相關資料備查。
四、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開展該工程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五、建設單位是該建設項目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須自收到本批復后及時將該項目報告表的最終版本予以公開。同時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環發〔2015〕162號)做好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開工作。
六、如該項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應執行最新的排放標準。
七、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設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須報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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